企业合作合同(精选23篇)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任何一方的董事或经理请求辞职,须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决议同意方可。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所需设备、原材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乙双方派人参加。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部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外汇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根据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帐和验证,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甲、乙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查胀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并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合营公司期限届满,合营各方经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后,各项帐簿及文件。
第十三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在偿还债务和清算费用后,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损失由政府承认的机构评估并出证明,经济损失及评估所需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令营各方可鉴定附属协议,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期按数额提交完出资额时,经另一方要求,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的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如属各方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函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示,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营公司各方协商决一定是否解除合营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那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通讯联络地址。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公司各方的代表在桂林市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合作合同 篇2
a公司(甲方):
b公司(乙方):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册,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制订本合同。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
三、公司名称和经营地点: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
四、职务和分工;
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监事由店长担任),任期三年;
2、a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
3、b为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经营管理;
4、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工作股东皆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