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你想要的这里都有(通用3篇)
五、欠条的证据效力
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证据效力不如借条)
六、欠条的诉讼时效
对欠条的诉讼时效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四倍的法律规定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通知强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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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条
欠款人 年 月 日从 (身份证号: )处借到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按月利率 %支付利息,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本息。如逾期未还,按月利率 %额外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且由欠款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欠款人同意因该欠款导致的纠纷由出借人 所在地法院管辖。
欠款人姓名:
欠款人地址:
欠款人身份证号码:
欠款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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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今借____________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每月利息按照2%计算,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或分批次还清)。如果到期不能归还,按照借款金额每月百分之八向钱某某支付违约金。特立此据。
注:
_________签署此据时已收到_________人民币壹万元整。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