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精选3篇)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账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账户中收取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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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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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占投资账户│50%│40%│30%│20%│10%┃
┃价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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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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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账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醛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账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账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账户。
四、投资账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账户单位计量,且投资账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账户,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进行投资账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账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账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账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一、投资账户单位: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