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精选35篇)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具备法定终止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其未了事务,结清所有帐目,并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7日之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和资料。
八、经济补偿、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九、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后,乙方均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商业秘商的泄露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话,乙方须按其年薪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将继续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保密费用已包含在其工资内,甲方不再为乙方的保密义务另行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第三十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乙方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以及不得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二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确认本人的通信地址为本合同登记的家庭地址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及通知,均以以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有效证明该通知已送达乙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