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借款合同(精选33篇)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二、借款人在此保证如下:
1. 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2. 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3. 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提供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4. 不论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5.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6.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借款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要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7.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险及其自身偿债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8.借款人今后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签订任何贷款或担保合同时,未经贷款人同意,决不接受比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偿还优先或损害贷款人权益的条件和条款;借款人今后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与本合同同类的贷款合同时,未经贷款人同意,其提供的优惠程度不得优于本合同中的相应规定。
9.借款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中国银行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10.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11.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在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借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若大于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依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之和,则借款人只就超出部分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三、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作出。
四、借款人承认,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十一条 贷款人声明与保证
一、贷款人在此声明如下:
1. 贷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 贷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有文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发放本项贷款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二、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如下: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和利息计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挪用贷款罚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3)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条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被宣告破产;
(6)有事实证明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或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保证人或抵押物、质物的;
(7)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3)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贷款人有权立即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的上述扣款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4)宣布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5)按本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挪用利息;
(6)依法实现抵押权或质权。
二、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加收或变相加收贷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3)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内容。
2.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2)提前还款,并且不支付任何提前还款损失赔偿金。
第十三条 费 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扣 除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须全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转让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债务责任。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务则根据债权转让的情况相应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所有条款对该第三人全部有效。
第十六条 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贷款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院起诉。
二、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