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精选31篇)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员工的工资标准;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理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财务会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特别约定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入伙和退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散及清算
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附则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
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乙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入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 篇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资人将以入伙之方式,与甲方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2、 新合伙人乙方现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一、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 新合伙人基本情况:
(1) 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
(2)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3)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2、 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3、 认缴出资额: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4、 缴付期限:
5、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 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之书面指令,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包括支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认可甲方《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