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委托代理)(精选31篇)
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
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
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八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
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三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三)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八十五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或因故不能从
事经纪业务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由于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
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
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九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节 其他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五条 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由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备案。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取消在交易所的备案。
第九十六条 关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十九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一百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分别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期货经纪合同(委托代理) 篇22
准则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