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内销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4篇)

2024-07-23 23:19:07合同范本打印
内销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4篇)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返工、修复、补换的费用,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款,如延误交房或者影响住房使用时间,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九十五条、周边环境:出卖人承诺在本商品房5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永久性建筑设施。

  第九十六条、相邻场所:出卖人承诺与本商品住房相毗连的房屋不经营餐饮酒家、娱乐音响、机械加工修理、停车洗浴等可能产生油污、躁音污染的项目。

  第九十七条、日照采光:出卖人承诺在本栋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筑间距,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8,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日照采光。

  第九十八条、绿地绿化: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九十九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二十三部分:广告责任

  第一百条、广告范围: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策划、设计、制作,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影像、音响、网络、户外、模型、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的广告,由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对公众的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一百零二条、出卖人发布的具有要约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事项,应当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的,列入合同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列入合同的,买受人保存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在没有书面明确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前提下,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是一致的。

  在购买同类商品房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房达到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

  第二十四部分:相关文件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之前,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的下列许可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通过的验收的下列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以证据证明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

  买受人有权查阅、摘录和质询。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8、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出卖人承诺对于涉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而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部分: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物权归属

  第一百零八条、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无独立产权、无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的道路、绿地、空坪、架空层、休闲场所、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配套设施,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九条、本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文件确定权属,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赠与、出租或处置权益。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的附属设施,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份共有,出卖人无权出售、赠与、租赁或处置权益。

  第二十六部分:相关权益的约定

  第一百一十条、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防盗窗或者悬挂广告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卖人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停车位、楼顶平台、道路、绿地、休闲会所、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幼儿园、学校、商店等)的用途,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的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擅自变更用途,应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一百一十三条、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赠与或者改变为其他用途。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销商品房购买合同 篇3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

  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间)。

  (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上述面积为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