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畜产品买卖合同(精选30篇)
为明确双方在产品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名称、数量、价格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合计人民币(大写):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17%增值税)、到岸价、不变价。
二、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执行;
三、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限:
按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书面提出;如在异议期限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货物质量有异议,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四、售后服务:
1、本合同产品卖方仅在买方承诺的使用地点及范围内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随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2、保修期内产品按说明书要求使用,出现故障由卖方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详见产品说明书;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提货)地点:
3、收货人及联系电话: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货币:人民币;
2、结算方式:电汇转帐方式支付;
3、结算担保及时间:
①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X % 作为定金。买方按期支付合同货款的,定金折抵货款;若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者折抵货款,并且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②提货时买方向卖方付清货款总额。
4、结算说明:
①买方付款时应按卖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买方付款至卖方指定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为无效付款;
②买、卖双方对账约定:买、卖双方有责任与义务配合并签署已交货物的月度、季度、年度的往来对账单及相应付款协议。超过付款期限15天以上的所有买方均应配合卖方签订还款协议及对账单。
八、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则按每天扣除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买方逾期付款则按每天增加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2、卖方已全部交付货物,买方没有按期给付货款的,买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签署往来对账单及相应付款协议,否则视为恶意违约,买方应当增加每天2‰的违约金,即每天以合同总额的4‰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3、本合同产品仅限在本合同第一约定地点及范围内使用,若买方将所购产品用于非承诺地点和范围,需事先经过卖方书面同意(卖方的书面同意必须加盖供方的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需方清楚跨县/区或项目在非承诺地点使用产品将严重损害卖方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形象,扰乱卖方正常的销售秩序,并将给卖方及产品原厂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买方同意若有违约将向卖方退还本合同所购全部产品,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0%结算货款及赔偿卖方经济损失,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无需返还货款。
4、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变更、解除合同以及退换货,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买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风险转移: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2、所有权转移:买方收到货物后未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3、本合同货物数量只是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及实际供货数量计算;
4、本合同产品报价仅对本合同有效,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合同,卖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5、卖方按买方的订单进行组织生产,履约过程中买方单方要求变更货物规格、型号、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6、本合同货物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因非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7、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合同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透露;
十一、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 肆 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本合同范围内,双方就本项目往来的电子邮件、产品订货单及加工清单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传真复印件与合同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 号: (盖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牧畜产品买卖合同 篇18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货品。
二、产品质量
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四、产品交付
甲方货品交付方式为: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五、价款结算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七、商业秘密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牧畜产品买卖合同 篇1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