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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出租合同(精选33篇)

2024-09-11 00:43:15合同范本打印
廉租房出租合同(精选3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民政、街办等部门严格审查、审核,乙方已具备廉租房居住条件,甲方按有关实物配租规定,配租乙方廉租房一套。....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廉租房出租合同 篇2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账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账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账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账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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