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汽车租赁合同系列(精选35篇)
1乙方在租期内使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行车,合法使用。不得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用所租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转借,典当,抵押,不得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和污秽物品,不得运输国家规定专用车辆才能运输的特种物品。
3乙方不得典当、抵押所租赁车辆,否则,视为故意骗租行为,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乙方不得用所租车辆从事任何形式的竞赛和测试验等;未经许可不得转租。
5乙方变更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驾驶人员所持有的驾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准驾车型能够驾驶所租车辆,不得将车辆交于无合法,有效驾照的人员驾驶。因所持驾照与所租车辆不符而产生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乙方每次出车前必须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燃油等项目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隐患问题及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并与甲方联系。填加油,液必须使用车辆生产厂家所允许的油液产品,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或设备;不得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由此造成车辆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责任,并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赁费。更换零部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使用正厂备件。
8乙方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中系好安全带,不得酒后驾车,带病驾车,长时间疲劳驾车。不得进行破坏性驾驶。
第六条 事故及保险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抢事件或其他车辆损失,灭失事件(以下统称“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立案。8小时内应向甲方通告。承担公安,*部门裁定的责任。
2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但造成贬值的,乙方在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最高不超过总修理费用的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或车辆修理期间租赁费用的60%。修理期间为甲方确认事故后送入修理厂之日至将车辆修复到相当于发车时车况后从修理厂取出止,保险赔付期间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之日至保险公司赔付之日止。
3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妥善收集并保管相应证件和材料,并保护事故现场。否则造成保险免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4出现事故后,处理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相关部门裁定结果结算。乙方事故造成保险险种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
5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到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更换零配件须用原厂或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否则按规定赔偿。
第七条 救援条款
1 由于机器本质故障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无法修复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前往车辆所在地免费排除故障,确应客观原因(如道路无法通行,路途遥远等)无法前往救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办法,并由甲方承担故障期间租费的40%和排除故障直接费用。
2下列情况由乙方承担救援费用:
(1) 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
(2) 行车前准备不足(如燃油不足,水液不足等)
(3) 车辆警示灯报警后继续行驶造成机器故障的(如机油缺少,水箱少水,气压不足);
(4) 驾驶员应知应会,能自行排除而不排除的(如加水,换轮胎等);
(5) 交通事故后,乙方需要救援的;
(6) 被盗抢或其他情况车辆和人员处险时。
3救援收费标准:30公里以内的救援每次(天)收取救援费用5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0公里以外的每次(天)收取救援费8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车辆燃油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变更条款
1租期界满后,乙方需续租时,应提前3小时(租期超过10天的提前3天)想甲方申明并办理续租合同。
2乙方或担保人变更地址,联系方法应提前通知甲方。
3变更担保人或担保人停止担保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应提前写出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许可,担保人认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4其他合同条款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写出协议。
5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影响,需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第九条 担保责任
1担保人就本合同乙方在合同履行中负连带担保责任,在担保期内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放履行。
2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叁年,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算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由违约方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未及时交清相关费用的,每日加计3%的滞纳金。
3租车期满未按时交付车辆的,按日租基价的12小时平均价按小时加收违约金,行驶超里程的,按公里均价加收租费,同时超时,超公里时,按价高者计。
4乙方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时,除按约定交付正常的租金外,租期内实际行驶超历程的,超出部分按日里程价的150%计费;租期内实际行驶未超里程的,按日均价的50%加收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方法:
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
1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2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本合同在甲方单位签定。
4本合同以经双方签署,交接完车辆后,及视为对车辆状况与合同附件所描述一致,无异议。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结算费用签字(章)后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条款所约定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7本合同解释权归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旅游汽车租赁合同系列 篇2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将车号为___________租给乙方,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押金
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租金为_____元,押金_____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乙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车辆出现故障及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发现车辆丢失、盗抢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4、乙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5、乙方租期满交付甲方车辆时须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
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旅游汽车租赁合同系列 篇23
甲方:
乙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
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车主)的________品牌车(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租给承租方使用。
2、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3、租用期定为叁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4、租金为每年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二年起为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5、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