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协议(通用31篇)
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附件《派遣确认函》接受派遣。
乙方与用工单位对薪酬、待遇、岗位等另有约定的,以另外约定为准。
第四条 派遣期限到期后劳务派遣仍在继续、各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务派遣顺延 个月,并可多次顺延。乙方不得因此主张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出差的,无论出差时间长短,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第六条 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及用工单位已告知了乙方如下内容:
1.甲方与乙方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2.乙方在甲方以及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报酬;
3.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4.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乙方同意按用工单位申报的工时制执行,如未申报特殊工时制的,则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有用工单位的书面确认或审批。经用工单位确认后的加班由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也可由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有权按国家或用工单位的规定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由用工单位或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乙方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在其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食宿费、差旅费及其补贴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其所在的用工单位薪酬政策执行。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乙方认可下列安排:
1.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无工作岗位期间)工资按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原用工单位的任何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可以依据生产经营情况、乙方的工作业绩、岗位变化情况等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待遇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执行。乙方发生工伤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无法通知时除外),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于甲方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乙方为女性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按国家和乙方工作地有关生育政策执行;若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且不违反国家和乙方工作地的相关政策的,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若对某月工资、奖金或福利待遇有异议,应在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发放方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该月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没有异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下列款项:
1.乙方需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2.乙方需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
3.乙方对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欠款;
4.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5.甲方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多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6.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款项。
第四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乙方工作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中的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予以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入职手续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社保卡复印件、学历证书和健康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因乙方怠于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及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补缴;补缴时比正常缴纳多支出费用;乙方发生伤、病、亡等情形时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纪律处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乙方应按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交接手续,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的手续,乙方应予配合。
第五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乙方被派遣至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含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保护事项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无相关规定的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则制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均可作为处分乙方的依据,乙方应当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因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甲方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关于乙方违纪情况的处理: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所在用工单位有权对乙方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给甲方或其所在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乙方的行为致使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等责任的,在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乙方在甲方责任的范围内对甲方负有补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乙方在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本条中统称单位)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的;(注:所谓“重大损害”是指:a、造成人民币伍仟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b、造成一个部门范围内的IT工作系统故障,影响部门正常工作两小时以上;c、造成价值达人民币壹仟元的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报废;d、引发人员伤亡事故;e、引发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媒体曝光事件;f、单位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各种处罚;g、使单位失去商业机会或使单位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等;h、其他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恶劣后果;
(4)乙方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单位兼职,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如乙方被查实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即视为乙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6)单位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3.乙方在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本条中统称单位)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影响经营、工作秩序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未经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3)未经单位同意,自营、从事经营或投资与单位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单位相关联的业务的;
(4)挪用或侵占公司财物,或私自接受客户、供应商及利害关系方任何好处及报酬的,无论何种金额及手段;
(5)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经再次要求仍不服从的;
(6)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开岗位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8)一年内累计旷工4日以上(含4日)或连续旷工2日(含2日)以上的,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的;
(9)在单位内有任何暴力、胁迫、伤害、赌博或盗窃等不法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1)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