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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商店加盟合同(精选3篇)

2024-03-19 01:56:33合同范本打印
连锁商店加盟合同(精选3篇)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_________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_________公司亦承认其加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 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 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 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 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 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协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推荐进货渠道。

  (2)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 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 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加盟管理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付。

  2、 加盟管理 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

  第十五条:保证

  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

  2、 以用此保证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补充保证。

  3、 保证 万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全部款项。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作其他任何处理。

  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充抵违约。

  6、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分担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额。

  第十七条:拖欠损失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加盟保证、广告宣传分担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物品的保养和维修

  1、 加盟店要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账簿等的制作

  1、 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 票据和表单。

  (2) 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1项所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相关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盘点

  1、 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总部。

  2、 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 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决算文本

  1、 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总部。

  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的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心营业义务

  1、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 除非得到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3、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于总部利益的情报。

  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 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从总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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