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承揽合同)(通用34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函(承揽合同) 篇31
函号:___________
致________公司:
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_____年____月_____日,贵司与__________公司就_____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
2、时至今日(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_______元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_______个月。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_____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_____公司支付石材余款_____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_____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_____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_____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
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_____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_____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
我们在维护_____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
谨此专奉!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律师函(承揽合同) 篇32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致:______
本律师受____拜托,就您(教授、摆布)拖欠拜托人欠款一事,专门致函以下:
根据拜托人供给的资料证明:
(实情环境简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最终还款期限,但中断如今您(教授、摆布)还没有归还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干法则及________公约的响应商定,您的拖欠还款的行动已经构成违约,紧张风险了拜托人的合法权柄。
据此,拜托人授权本律师谨慎函告您(教授、摆布):限您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____日内,向拜托人付清(交纳)拖欠款______元整(此中物业费______元、______费______元、______费____元…),利钱____元整,违约金____元整,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不然,本律师将依授权采纳进一步法律举动。届时,摆布将要负担是以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价格及个人诺言吃亏。
望谨慎思虑此事,尽快践诺还款任务,以避免讼累。
特此函告
附件:欠款总额谋划方法、还款方法及律师关联方法
______律师事件所
律师: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函(承揽合同) 篇33
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贵公司与其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
鉴于如下事实:
贵公司与**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合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是贵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共计元
(¥)。虽然公司多次向贵公司催要此货款,但贵公司至今未能支付。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已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特此郑重函告:
一、鉴于贵公司和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货款元(¥)支付完毕,公司将对贵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追究。
二、如果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欠款,公司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受理法院将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资产等诉讼保全措施,贵公司除依法清偿全部欠款外,还应承担违约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建议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及时向公司清偿欠款,妥善解决争议。
贵公司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请致电:公司联系人:,电话:
律师:,电话: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律师函(承揽合同) 篇34
律 师 函
致:X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随车起重机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事由:要求支付货款等相关事宜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鄞州XX煤矿机械配件厂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贵司支付货款等相关事宜发函于贵司,望贵司引起重视。
截止20__年3月5日,贵司共欠宁波鄞州XX煤矿机械配件厂JB1885-48Ⅱ到JB1885-19Ⅱ及20411-18-06等高压胶管接头款人民币224972.94元(①20__年12月底,贵司尚欠货款206784.84元;②20__年1月份,贵司欠货款23188.10元;③20__年1月底,贵司还款5000元)。该款经宁波鄞州XX煤矿机械配件厂多次要求贵司支付,但贵司至今拖延不支付。
本律师希望您高度重视此事,立即履行支付义务。望您接此函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上述事宜,宁波鄞州XX煤矿机械配件厂将依照法律规定向宁波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将均由贵司承担。案件判决后,如贵司不及时履行判决内容,宁波鄞州XX煤矿机械配件厂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贵司会被列入全国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征信、贷款、上市等公司行为,同时贵司法定代表人也将要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如限制贷款、坐高铁、飞机等,同时会被依法行政拘留。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__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