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通用3篇)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_______》。
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拍摄的电影《_______》的美术道具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签约之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确定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条工作要求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________》的美术设计,道具制景工作。甲方也应当对乙方的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保守甲方及该电影摄制的相关秘密(包括但不限电影的情节、演员、具体摄制情形、造型、预算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三条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两个阶段,其中:
1.乙方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出制景创意;
(2)组知美术置景创作班子,画出创意样本;
(3)初选全片外景;
(4)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5)确定制景、道具等设计和制作结果;
2.乙方实拍期的工作为:
(1)服从美术安排,与美术配合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片头字幕的设计;
(2)协助美术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
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现金。
第五条食宿交通费用标准
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的衍生产品、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________》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七条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________》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必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酬金面议。
第八条保险
为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电影《________》拍摄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2.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________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或类似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补偿、权利、社会保险待遇等。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美术道具师聘用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