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合同[通用](精选32篇)
1、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原料,提供技术、图纸及治具等,并支付加工费。
2、乙方保证其具有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加工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加工生产,并按时交付产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原料,致使乙方停工待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全部成品,乙方应承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3、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通知义务: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后签收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
第十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守在结缔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对方内部的重要保密信息,除必要披露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与本协议实质性条款不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来料加工合同[通用] 篇5
编号: 号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一 、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主要零部件需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款是优惠价格。
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渔网 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1年6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着手按上述要求进行筹备,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 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2.乙方负责提供足够 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染料和树脂)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渔网,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
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 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 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 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 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 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作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60%,第二月提高40%,第三个月提高25%,第四个月提高10%。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三 付款办法
1.设备、零配件和扩建厂房安装所需的钢材、管道及货车的价款为:CMT汕头 亿日元(此数为原价扣除合作减价数 万日元,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二)。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通过 信用担保,在甲方每次收取的加工费中提取 %分期偿还,直至偿完为止,上述价款的银行利息由甲方负担,年利率为 %,利息以最后一批设备的装船提单日期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