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茶买卖合同书(精选3篇)
茉莉花茶买卖合同书 篇1
供方:____________茶场
需方:___________茶叶公司
签订时间:______ 年____ 月 ____日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产品名称: 茉莉花茶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
数 量 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元)
总价_____________(元)
交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茶叶规格达到特级;要求双层(内塑料袋外纸盒)包装;送货上门。
三、交提货地点:_____________
四、相关费用负担:包装费用以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由供方提供且不回收。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按交货量抽取5%验货,抽取三次,标准按茶叶行业相关标准验货。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到货检验合格后,10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八、产品价格:产品价格如发生变动时按(调价协议)执行。
九、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在正常情况下拒交货或拒付款都处以货款20%的违约金;迟交货或迟交款,则每天罚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数量不足,按不足部分货款20%计赔,质量不合格,则重新酌价;如遇特殊情况,则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赔偿损失费10%。
十、本合同如需变动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本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往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 方______________ 需 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茉莉花茶买卖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供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乙方(购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期限:执行国标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要自提票后,做最终结算。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购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剂量方法、超欠幅度;计量以供方为准。
六、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以供方化验为准,购方如有异议货到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若有异议,可以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裁决。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可以自由协商。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茉莉花茶买卖合同书 篇3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