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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商品房合同(通用34篇)

2024-08-16 00:39:52合同范本打印
买卖二手商品房合同(通用34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_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赔偿损失。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 年 * 月 * 本合同签订之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___*1.20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月/?套】;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出卖人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按第_1___种方式处理:(备注:第1、第2项必须且只能选一项):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七)。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出卖人另行提供给买受人。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出卖人不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其他】【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九)。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二手商品房合同 篇11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坐落:区、县路、道、街号。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

  三、定金交付双方签订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五、定金处理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订正式买卖协议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订正式买卖协议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其他约定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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