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运输合同汇编(通用12篇)
2.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清运费后,应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2.4 备注: 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垃圾清运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垃圾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清运场所,并按
照标准码放,确保垃圾堆放场地道路畅通,以便环卫清的清洁车辆顺利通行及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3.2 乙方应将垃圾收集到容器内,保持容器的干净、整洁,并负责垃圾容器的设置、更换和维修,为清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3 乙方不准在垃圾站焚烧垃圾,不准往垃圾站倒渣土、非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乙方设垃圾桶时必选先打好站底,垃圾不许地面存放。
3.4 乙方保证不将建筑垃圾和有危害垃圾导入桶内。
3.5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全额支付垃圾清运费。
3.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购置标准型号垃圾桶,乙方可在甲方设置垃圾场内放置个垃圾桶,乙方垃圾不得超量堆放。如乙方垃圾量变化需要增设垃圾桶,需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再与环卫清协商变更。如乙方急需增加用量,须提前书面与甲方协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 甲方负责落实垃圾清运合作单位,并落实合作标准。
4.2 甲方负责安排规范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4.3甲方根据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向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于期满后自动终止,如甲乙双方有意向继续合作,应重新协商并签订《垃圾清运协议》。
7.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垃圾运输合同汇编 篇4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单位餐厨垃圾清运管理,根据《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要求,甲方安排餐厨垃圾清运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清理餐厨垃圾。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有关餐厨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落实餐厨垃圾清运合作单位,并落实合作标准。
2、甲方负责安排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3、甲方根据餐厨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分类、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乙方须将餐厨垃圾装入绿色120L(升)标准的收集容器内(见《垃圾收集容器产品技术要求》),并保证餐厨垃圾装载不外露,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
3、乙方负责根据上述标准及垃圾量,相应购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如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因破损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4、乙方严禁将塑料、纸类、金属、玻璃、织物、建筑垃圾等非餐厨垃圾装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存放在指定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并规范码放。
6、乙方不按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餐厨垃圾分类标准清理垃圾,影响甲方餐厨垃圾整体清运工作开展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餐厨垃圾清运量
乙方每日需要餐厨垃圾清运量为 个标准桶(120升),乙方餐厨垃圾清理数量发生变化时,须提前3天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协调解决餐厨垃圾清运。
四、餐厨垃圾清运费用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政策,重新签订清运餐厨垃圾协议,协商未果原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 年 月 日 至201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垃圾运输合同汇编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创建整洁优美的景区环境,提高驻景区单位办公整体环境和卫生质量,减少二次污染,现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保障部(以下简称甲方)与驻景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代运生活垃圾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其代运生活垃圾。甲方依据哈价非发[1988]22号《关于实行垃圾粪便有偿清运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文件条款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乙方收取代运费。
二、乙方每日按规定时间将生活垃圾袋装后在保证不泄露、不破损、不开口的情况下放置在转运间或指定地点,待甲方运出。
三、乙方不准将基建垃圾和其他无关的废弃物堆放在垃圾转运间或其周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运,因此给正常生活垃圾清运带来不便及对景区的整个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每日或每隔一日(最迟不超过两天)将乙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运出。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根据以往乙方所产生的垃圾量进行综合认定,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交付甲方全年垃圾代运费 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不准拖欠。乙方如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生活
垃圾代运费,甲方有权拒绝代运,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代运生活垃圾时,须做到按期消杀,保持周边清洁,不滞留。按着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如有滞留垃圾(袋),乙方可按当日的代运费标准全额扣除(须双方现场人员认定记录签字)。
七、甲、乙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1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垃圾运输合同汇编 篇6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运输单位):
为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青岛星河湾一期工程在建筑垃圾运输工程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参与工程招标时,有权向招投标部门提供本协议,并于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由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运输合同。
2、甲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甲方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用。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系取得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的运输企业。
2、乙方应按符合规定的时间、路线及处置地点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杜绝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自行承担因以上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值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实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其他资料。
3、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供于第三方。
第四条:声明事项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各为独立经营单位,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受收益。
4、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的合作。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本协议执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10日内,甲乙双方可就续约问题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续期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