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委托代理合约(通用31篇)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
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
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215;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______(签字)住所地: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编码: 签署地: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案件委托代理合约 篇1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 审诉讼。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权进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三项中的第 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提起反诉;有权同意并进行调解或和解;有权提起上诉
3、有权代为申请执行;有权代为执行和解;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标的或过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选择上述第1项,则乙方无权代理上述第2项,若诉讼中涉及第2项中的情况,只能由甲方自己决定;若选择上述第2项,则乙方享有上述第2项授予的代理权限,并且代理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律师的全部职责和义务是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依据法律和事实保护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律师按上述原则尽职后,即使诉讼结果不能令甲方满意,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如认为因乙方指派律师未尽职责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律师。甲方申请理由一经核实,乙方应及时变更律师。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坚持不正当、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实施故意诋毁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就甲方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甲方委托事项,如因甲方误导、不如实陈述案情、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自身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委托事项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材料,由甲方亲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师交付原件材料时,甲方应要求律师出具《证据交接单》。甲方如违反以上约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师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指派律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担任甲方代理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代原指派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行为。
七、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第 条第 款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甲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全额代理费,乙方收取代理费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时缴纳全额代理费,由双方协商交费日期并在本合同第十条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约定时间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预收的代理费作为律师前期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委托事项开支已超过预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及乙方律师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代理费尚未支付,则甲方仍应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需要另行约定或说明的事项:
1、
2、
十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审结(判决、调解)为止。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已经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终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已交纳的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交纳尚未交纳的代理费仍需交纳:
1、乙方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或上诉人,下同)的甲方决定不起诉(或上诉,下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