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合同(精选12篇)
一、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
费用。
二、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时,或者借款
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收到
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三、担保人提供的保函(或其它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
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
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五、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
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
第十二条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
一、由于本合同以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
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
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
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
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天内清
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三、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仲裁
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天内协商解决,则双
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
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
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
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家庭执行。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一、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公司全称:____
地址:____
负责人名:____
电传:____
电报挂号:____
借款人:银行名称____
地址:____
负责人名:____
电传:____
电报挂号:____
双方同意用最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三、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合同以英文缮写。
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
附件:附录三件。
贷款人借款人
中国银行__分行__国__公司
签字签字
见证人见证人
(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签字)(签字)
附件1
提取贷款电报
发报人: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收报人:贷款人(中国银行____分行)
日期:
密押:(提取金额)
兹转去____公司(借款人)电报如下:
QUOTE
贵行经我国指定的银行交来____号托收单据美元已收妥,根据贵行与我公
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买方*贷协议书,兹按上述金额的_
___%向贵行提取贷款U·S·¥____,并授权贵行将该款付给中国(城市
名)____公司,注明合同____号,付讫后请通知我们。
我们保证按照协议书第七条的规定,按期付息和还本。
____公司(负责人)
UNQUOTE
附录2
买方收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据
---
兹收到中国银行____分行付来____(大写)____美元(小写),
系属本公司和X国(城市名)____公司第__号合同项下装运单据第__号的
__%货款。此致。
中国银行____分行
中国(城市名)____公司
(签、章)
附录3
还本付息日程表
预计付息还本利息(按参考银行的还本)日期LIOBR加年率×%计算)分
期还款金额
序号
119__US¥__US¥__
219__US¥__US¥__
319__US¥__US¥__
419__US¥__US¥__
519__US¥__US¥__
619__US¥__US¥__
.....
.....
.....
.....
.....
.....
_____
提取金额US¥____
____
附注:上述预计日期如遇非营业日,均应按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进行调整,并照
予付款。
买方信贷合同 篇2
中外买方信贷协议书
为支持国xx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同中国×公司 (以下简称“
卖方”)签订中国出口的资本商品,专有技术和有关劳务的贸易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应“买方”的要求,中国银行分行同意提供贷款,为上述合同的执
行向买方融通部分资金.为此,以买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为一方,以中国银
行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为另一方,于年月日在(
地点)签订本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
一,“贷款”:贷款人在本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二,“提款”:贷款人在本协议书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之银行发来的提
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金额.
三,“承担期”:自本协议书签字日起,至本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
止日为止的期间.
四,“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账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为
一个计息期;
2.每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个月,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
五,“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
息.
六,“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