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电影院)(精选30篇)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2)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员的;
(3) 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发生变化,确实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人员;
(4) 符合本合同
10.03 、
10.04 、
10.05、
10.06 条款规定的。
10.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无须提前通知或给予补偿。
(1) 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甲方规定应予辞退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甲方规定应予辞退的;
(3) 以隐瞒、欺骗、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取入职资格的;
(4)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 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
(6) 乙方连续3个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依照本合同
9.01 条款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0.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乙方可以书面辞职,无须提前通知: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2) 甲方侵犯乙方人身权利的;
(3) 乙方应征服兵役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6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1) 需离职进修的
(2) 移居国外的
(3) 其他正当理由
10.07无论辞职、辞退,乙方都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以下离职手续:提出书面通知、进行工作交接、填写离职相关文件资料、交还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物等。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01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乙方一次性发给终止(解除)合同赔偿金。
11.02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提前通知日数乙方辞职当月的日工资基数。
11.03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私自带走公司物品或资料的,甲方保留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乙方行为给甲方带来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赔偿责任。
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01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条 附则
13.01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业技能等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个人法定住址、现住址、健康情况、家庭状况等信息。未提供证明信息或证明信息不实的(如隐瞒重大疾病等),无论隐瞒信息内容及种类,一律视为乙方以欺瞒手段获取入职资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13.02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所提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变更,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但其内容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否则,为无效条款。
13.03 乙方于甲方签订的其它书面文件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04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紧急情况联系人: 关系: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用工合同(电影院) 篇5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
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分包
第十条 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