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场地租赁合同(精选35篇)
为维护甲、乙双方友好地合作关系,避免双方在活动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申明甲乙双方的责任关系。
甲方责任:
1.校园活动期间,甲方要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物品及设备。
2.校园活动期间,甲方要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乙方的物品。
3.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临沧场地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我单位劳动者科学素质,拓宽就业,计划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东沟参茸场秀湖山庄开展为期10天的技能培训。分二次培训,每次为期为5天。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该场地从事技能培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向承租甲方教室2间,作为培训室,教职工宿舍3间作为培训教师宿舍。
2、承租日期:20_年7月10日至20_年7月20日年共计10天。
3、甲方为乙方的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在乙方培训期间能正常使用。
4、培训工作结束后,乙方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培训场费15,000.00元给甲方。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临沧场地租赁合同 篇1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就甲方场地及设施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1、租赁标的物的位置位于 ;
2、租赁标的物包括。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限为: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期间供乙方进行设备改造及其他相关作业)。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所用的租赁标的物用于。
第四条:租金
1、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万元,此预付款为首年租金的一部分;
2、根据年产量,按 元/吨(包括除电、水、暖气外一切费用),乙方向甲方结算上年度租金;
3、每年 月 日前,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正规合法发票后,乙方向甲方交租金 万元,按产量计租,若租金不足 万元时,按 万元计;若租金超出万元,超出部分租金次年 月 日前一并支付;
4、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监督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力;
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安全用电、环保、卫生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甲方对出租标的物必须拥有所有权,且无任何纠纷;
4、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对租赁物进行改造中,甲方需全力配合;
5、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6、甲方有保障租赁标的物所需水、电、暖等正常使用的义务;
7、除有明确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乙方租赁标的物中的设备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对其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大修等需要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对新增设备拥有所有权;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
合同在履行期间,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或者一方的履约条件、能力发生重大的变化,已不可能再履行本合同:
(2)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等;
(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等)或其他不可归责的原因,使租赁标的物无法复原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在原因产生当天起15日内退还甲方本年度未产生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续租约定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受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如果乙方无意再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物交还
1、租赁期满未续约或者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前30日内清理完所属物;
2、租赁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30日内未完成其所属物清理或拒不交还标的物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临沧场地租赁合同 篇12
甲方(出租方):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__年 月 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__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