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精选3篇)
14.3. 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事件拖延交货,延误3个日历天以内,按合同总价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5个日历天以内,按合同总价2%/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7个日历天以内,按合同总价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10个日历天以上,30个日历天以内,按合同总价20%/10日,向甲方支付违
十五、 索赔
15.1.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监理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5.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8.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8.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8.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8.2.4. 乙方根据合同负责安装或安装技术指导、督导,如因安装或技术指导、督导不正确而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性能不合要求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8.2.5.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 内,按照本合同第 18.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物付款中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支付。
十六、 违约责任
15.1.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5.2.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货款,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 1‰作为延期违约金付给乙方。
15.3.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要求,派出技术人员提供安装、调试、运行、培训技术指导,造成工期滞后、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15.4. 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其他专业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十七、 保修期
17.1.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起计24个月;
17.2. 缺陷的修补和重做: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重做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17.3.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17.4. 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保修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在8小时内保修工作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保修工作。乙方同意以上承诺每落空一次,在继续履行维保义务的同时扣减本工程保修金的 3 %,必要时,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保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加收 20%的管理费,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后即生效。
十八、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8.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8.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8.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8.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十九、 适用法律 甲、乙双方同意按所在国中国法律来管辖、解释和执行由本合同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十、 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履行合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按下列第20.2 条方式解决:
20.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期间,除正式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2. 依法向合同履约地法院起诉。
二十一、 合同生效与终止
21.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1.2.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书 篇2
体育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 工程公司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卖方: 体育用品供应公司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
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体育用品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卖方为 体育馆射击馆设备工程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
1.本合同标的为 体育馆射击馆设备系统,包括设备供货及服务。
1.1卖方的所有供货及服务必须使完成后的射击馆设备系统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技术规格书详见合同附件1;
1.2卖方为买方设计制造并提供系统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详细清单见合同附件2;
1.3卖方向买方提供所供货物的以下服务:设计、培训、安装、测试验收、 运动会期间的服务、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1.4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工作的进度符合合同附件3的要求。
2.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交货时间如附件4所示。设备交货时间: 年 月 日;设备开始安装时间: 年 月 日;设备调试验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具体的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及技术图纸、工程执行计划时间详见合同附件5。
二、价格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2.所有货物的价格包括主机及随机附件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费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3.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4.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三、货物产地及标准
1.产地
货物为 仪表厂的 米电动靶、控制桌、总控制台, 竞技体校 的 米升降靶, 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所的 米输送靶, 市 电子设备厂的 米移动靶, 公司的 射击、电子报靶系统的全新的(原装)产品。
2.标准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国家体委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委员会和国际射击联合会的标准。
四、交货
1.交货地点: 市 区 镇 体育训练基地 体育馆射击馆工地地面。
2.卖方在按期收到买方预付款后,按本合同第一条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合同交货地点卸货后(连同货物清单)交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