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范本(通用34篇)
2.双方义务包括:
⑴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产品销售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⑵按本协议规定交付产品或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期限和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 ( )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⑴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至 xx年 7 月 9 日
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少于合同正常终止日前的 个月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本协议及终止何时生效的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3.如甲方无法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乙方销售的某种产品,且根据本协议乙方应在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在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终止达成一致以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3 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该指定的
2.乙方未按期交付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标的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要求更换和或终止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 2 %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矿山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篇16
需方: 甘肃润华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供方:徐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提)货时间: 20xx.7.20前交付。
2.2 交(提)货地点: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新城大道7号 。
2.3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供方送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双方代表对机械设备技术参数进行审核与确认,并组织试车、验收工作,对机械设备试车、验收、随机资料等进行书面确认。
2.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供方送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三、运输、包装及卸货:
3.1 供方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机械设备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需方指定地点,指定定点暂定为 定西 ;
3.2 供方应对交通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还是临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及准备,不能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地点和时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供方全部承担。
3.3 供方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配件须采用相应的国家、国际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长途和工程所在地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腐蚀、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四、质量要求和配置
4.1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的质保期为 1 年。
4.2 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4.3 在所供机械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前,供方必须保证所供机械设备标有型号及参数的铭牌或钢印标识并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4.4 供方的机械设备或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需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机械设备还应该符合需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机械设备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5 机械设备配置详见本合同文件“附件技术要求”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方所供机械设备的技术要求不允许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非需方另有要求,否则需方可拒绝接货并视为供方违约。
五、售后服务
5.1供方应免费提供其所售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培训、日常保养等相关服务。
5.2 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机械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需方提出书面要求或提供损坏部位的相关图片资料,指定接收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在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负担机械设备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必要,供方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
5.3 供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需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4 质量保证期后,供方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需方提出要求,供方应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需方满意,相应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验收:
6.1 出厂前的检验和验收:供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供方对机械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颜色、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6.2 到场后的验收:供方承担机械设备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的缺陷的任何责任。 机械设备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在所有机械设备的验收过程中,需方有权打开包装对机械设备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方。
七、付款方式:
7.1 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7.2 机械设备在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并且验收合格后 7.3 机械设备交验后六个月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
7.4 剩余的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供方履约其相应义务后一周内无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