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设立公司租用房屋合同(通用3篇)
开发区设立公司租用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开发区设立公司租用房屋合同 篇2
股东合作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方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拟设立的公司主体
1、公司名称: 公司(具体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万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即注册资本金,为 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的登记及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对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三年 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乙方担任,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组建业务团队;
(3)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但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4)审批日常事项,但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5款处理;
(5)每年的12月31日前,拟订公司的经营方针、营销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除财务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具体负责:
(1)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乙方委派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由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 季度 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6、甲方或其书面委派的人员有权在提前通知公司后,随时检查公司的资产、验核报表、复印财务账簿、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并与政府、核心员工沟通公司事务,有权聘请审计师及律师对公司进行审计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