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动合同书(精选31篇)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程序见《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徇私舞弊、侵占甲方财产或与第三方串通、恶意泄露或出卖甲方秘密等,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甲方工作完成,或者经甲方建议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为乙方缴纳各项保险和公积金,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职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依法预先计算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经济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依据第6.4条、第6.7条第(4)、(5)款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6.7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根据第6.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