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通用31篇)
十、原货价值:电动吊篮每套______元,手动吊篮______元,钢管______元/米,扣件______元/个,弯曲机______元/台,切断机______元/台,大电焊机______元/台,小电焊机______元/台,气泵______元/台,打夯机______元/台,脚手架______元/套,木跳板______元/块,卷扬机______元/台,龙门架______元/套,搅拌机每台______元,型卡每个______元,丝杠每个______元,抻筋机______元/台。
十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管辖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乙方委托_____________提货点数签字,一切经济债务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签字:________。
十三、补充协议:退货之日结清所发生的全部租赁费,未退或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生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篇15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本合同的设计期限为 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设计人应向发包人 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提交日期如下: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本合同的设计费包含人防部分设计费。 4、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付费节点条件后,应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的设计资料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所提交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发包人在接到设计人的通知后____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人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的次日,发包人按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如审查不通过,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 5、若发包人所发包的设计项目为带方案招投标的项目,若最终发包人未能竞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则本设计合同自行终止,包人只需向设计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量 %的设计费。如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超过 %的,设计人应将超过的部分返还发包人。 6、在设计人阶段性设计工作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且相应设计通过发包人及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后,设计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对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确认并计算出最终的设计费总额,在设计费总额确定后的____日内,除预留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费外(若有),发包人应将设计费余款支付给设计人。 7、 在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
1.1发包人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
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
1.2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6.2设计人责任:
6.
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地方性规范、规程、技术规定等。
6.
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按国家有关规定)。
6.
2.4设计人按本合同
第二条和
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
6.
2.5因设计人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设计人应无条件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
6.
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分部分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6.
2.7设计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6.
2.8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不会侵犯
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而遭受
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
2.9设计人需为本工程专门设立项目组,配备固定的专职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项目团队组成人员的名单及详细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资质情况)交付给发包人,名单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中途换人,否则,每擅自更换一个,需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估算总额的 %做为违约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为设计费的 %,如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因设计原因造成
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7.4如设计人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交付时间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设计费估算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不支付逾期提交的设计资料的设计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的违约金,此外,设计人还应将已完成的设计资料交付发包人。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份数超过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0号图 元张;1号图 元张;2号图 元张,方案文本 元本)。如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额外出图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8.3本工程设计资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上述技术指标在确定前应事先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