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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租赁合同书(精选20篇)

2025-01-12 07:49:12合同范本打印
交易市场租赁合同书(精选20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地二十九条甲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代乙方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范围等具体规定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该项规定乙方已经了解并且没有异议。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法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等措施。

  地三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在市场范围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地三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摊位提供日常的维护服务,保证设施完好,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设施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甲方负责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营业员提供有偿培训,实施日常营业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者辞退营业人员,但是乙方营业人员进入市场工作时应当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及乙方的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何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销售时必须开具本市场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乙方应当爱护摊位设施以及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摊位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相互交换、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内展示的样品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室内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租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按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优先继续承租权。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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