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租赁合同书(精选20篇)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 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 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 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 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 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 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______________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