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通用35篇)
7.1甲方保障乙方正常使用上述经营场地相关水电及公共配套设施。
7.2甲方负责为乙方经营管理人员办理出入手续,并协调与、之间的关系。
7.3在租赁期内,乙方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承当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
7.4甲方提供乙方使用名称、形象、图片、商标等资料内容,权利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及赔偿。如乙方进行商业运作、开发的,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场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或者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没收保证金,已收租金不退还。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场地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乙方对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造成损坏,未及时修复赔偿的;
(5)未经甲方同意连续 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6)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 日以上的。
8.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场地。乙方逾期归还,则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其相关管理制度。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1.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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