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协议(一般)(精选34篇)
甲方及*公司需积极参与个行业、专业会议,举办产品巡展等活动,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为产品推广销售创造良好基础。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市场活动,最大化开拓市场,并积极收集当地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主动提出或者策划适合当地市场特点的市场推广方案和计划。
甲方需规划市场宣传的资源投入,包括宣传物料、媒体投入、广告设计等。
第四章 许可
4.1 使用许可
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为执行本协议,仅限于为说明、介绍和推广甲方企业邮箱产品的目的,乙方可在其推广平台及与推广平台相关的材料上使用甲方的品牌和标识,但应符合甲方要求的规格和标准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为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使用甲方商标和标识的,需要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同意。
4.2 否认其他许可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的商标、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而被转移,其权利和利益仍归原权利人拥有。除本协议明确授予的许可外,无其他许可。无论是本协议期限内还是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范围之外擅自使用另一方专有的品牌和标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根据其他授权许可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4.3 特别约定
双方知道并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内可能用于描述各方关系的“伙伴”、“合作”及其他类似用语是用于表明各方合作的精神,本协议各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或信托等关系,并且各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未被授权代表他方做任何声明或允诺,也没有委托任何他方为用户或潜在的用户提供任何服务。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就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对最终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签署前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向对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资料,这些信息或资料在披露时被指定为保密(或有类似标注),或在保密情况下披露,或依双方合理商业判断应为保密信息。在相关保密信息披露后的三(3)年内,接收方必须:(A)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B)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且(C)除为履行职责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且上述人员应签署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
5.2 上款规定的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A)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所导致的除外;(B)在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掌握的且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C)在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之外的来源获得的信息;(D)由披露方在未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或(E)接收方未利用披露方披露的信息独立开发的[意思相同,表述方式不同,没有问题。]信息。
5.3 本协议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要求,接收方应(A)向披露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根据该工作说明提供的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B)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4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不使用和保密义务,披露方可要求由接收方承担费用按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5.5 如各方就本协议项下服务另外签署了保密协议,则双方交流的信息依该协议保护。在不限制本协议任何规定的条件下,保密义务适用于所有规格、需求和支持文件。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视为保密信息。
第六章违约
6.1 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6.2 违约责任
6.2.1 除本协议约定的单方终止权,甲乙双方如在合作期限内,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6.2.2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的性质与程度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6.2.3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如与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产品进行与本协议合作方式相同或者类似的合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第七章终止
7.1 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自双方均签字盖章后于生效日起生效,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7.1.1 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
7.1.2守约方依据第8.1条款终止本协议;
7.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7.1.4如果乙方未达到业绩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7.1.5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12.7.3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7.2 终止后之事项
7.2.1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五(15)日内,双方应取消彼此网站之间的链接。
7.2.2本协议终止后,那些根据其性质应当延续其效力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标题为“保密”、“知识产权”、“陈述和保证”、“责任限制”、“附则”的条款,在保护各方权利所必要的限度内应当延续并继续有效。
第八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8.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协商与调解
8.2.1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8.2.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九章附则
9.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9.2 修改
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9.3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制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9.4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9.5 通知
9.5.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英文或中文写成(如提供英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意思冲突时以中文为准),以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9.5.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收 件 人 :
乙方: 详见附件一内容
9.6 继任者
9.6.1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可根据其业务模式安排其关联机构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业务,但不因此减免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
9.6.2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9.7 不可抗力
9.7.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9.7.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告知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且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在不可抗力障碍原因消除后2日内,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
9.7.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因此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9.8 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自约定的生效日起生效,如未约定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
[正文结束]
双方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