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技术转让合同锦集(通用30篇)
10.2 与本合同有关的完整的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二份。但不给予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终止后,使用商标的权利也将终止。
10.4 双方都应履行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费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11.2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裁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也可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3.1 若签约的任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14.2 本合同用文和中文书写各四份,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中,文文本各二份。
14.3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华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4.3.1 合同期满前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14.4 合同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合同第二阶段的开始日期预期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个月。
14.5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未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债务。
14.6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7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4.8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9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通讯应以国文书写一式二份。
14.10 在对方预先没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1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不影响国和任何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
14.12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一批(原材料或半成品),以便甲方生产“合同产品”,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特定零件的订货和计划由考察小组在国确定,如价格和条件优惠,甲方将从乙方再订一批(原材料或零件)。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甲方: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工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电报挂号: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字。
甲方公司代表 乙方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厂代表(签字)
甲方律师 乙方律师
(签字) (签字)
(注:合同附件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