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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技术合作合同(通用30篇)

2024-03-18 01:36:25合同范本打印
精选技术合作合同(通用30篇) 正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

  对成本核算方法的约定(以月为单位):

  利润=产值增加额-电费增加-催渗剂+渗剂(甲醇、丙酮、丙烷、RX气煤油等)节约+其它费用节约。

  产值增加额=增加产量×吨产品渗碳单价(5000元/吨)。

  电费:建议在固定条件(设备、产品装炉量)下实测,实测不方便时,以每吨钢材从室温30℃加热到920℃的理论电耗为准计算。由于采用BH技术前后设备条件无变化,故无效散热等不必另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Q = G(c2t2—c1t1)÷0.80

  =1000kg×[0.678KJ/(kgK)×(930+273)K-0.11×4.2KJ/(kgk)×(30+273)K] ÷0.80

  = 8.45×108J

  注:C1:钢材的室温时的比热容= 0.11×4.2KJ/(kgk)

  C2:钢材920℃时的比热容= 0.678KJ/(kgK)

  G:每炉装炉量(kg),以1吨为例(包括料箱)

  0.80:设备电能转换成热能的转换系数

  由1J=1WS,1度电= 1000W×3600S=3.6×106J得Q/(3。6×106)=8.45×108/(3.6×106)= 235度

  渗剂节约费用:采用催渗剂后单位产量的渗剂消耗必然降低,费用也自然降低,按实际消耗变化计算。其它节约:工装、挂具、设备等寿命的延长,人工、设备、厂房利用率的提高等费用,由双方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此类费用即使不计算,投入产出比也会远高于1:2,产品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甲方现生产水平,其中:

  碳化物级别:xx级。

  马氏体残余奥氏体:xx级。

  表面硬度:HRC。

  渗层范围:mm。

  乙方对BH渗碳技术的稳定性、可靠性负责,要求直接用正式产品进行试验,并对按乙方工艺路线试验产品质量达到A、B、C、D要求负责。乙方派人现场制定工艺、指导操作,甲方负责。原则上以甲方在标准方法和仪器下的.检验结果为准,乙方派人现场试验时,甲方应在试验产品出炉1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准确性负责,以便乙方及时调整下一步工艺;如果甲乙双方对检验结果分歧较大,可委托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检验。用户自行试验时由用户自行确定项目的验收。乙方派人现场试验时,试验达到本合同预期指标后3天内,由甲乙双方根据试验结果进行项目效果确认,确定试验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如果确认达到合同要求,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工艺技术应用稳定性验证期,期限xx个月,到20xx年xx月xx日结束。在此期间甲方完全按乙方制定的工艺技术方案执行,发现问题应及时传真、信函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协助解决。

  催渗剂费用:按实际消耗收费,款到发货;无税价:型元/份(份的定义:每200升约160公斤渗剂所需要的催渗剂的量。固体约160克/份,液体1升/份、重约0.78—0.81公斤)。

  现场调试服务费:6000元/次、时间不超过6天,预先支付。

  每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费:连续炉为两万元整,转让费在调试成功,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由于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本技术已被国家科委和国家安全局联合认定为“国家级机密技术”,详见国科发计字〔20xx〕487号。本技术知识产权为乙方独有,技术协议结束后甲方只享有本技术的使用权,并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不窃取和泄漏国家机密,不转送、转卖催渗剂给其他任何第三者。

精选技术合作合同 篇9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地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地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地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所使用地技术,以确保合营公司产品达到合同规定地要求。乙方提供地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地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 定 义

  2.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X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合营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X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对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点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 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专利权。

  3.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制造。

  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虽然,仅乙方独家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乙方可以合营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提成费

  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销售额%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计算。

  5.3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X年以后,每年递减%。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X年X月X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5.5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 按合营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 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 合营公司若需要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无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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