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借款合同范文(精选34篇)
(肆)本息分月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伍)按以下约定偿还本息:
偿还日期偿还本息数额(大写)约定的其他事项
5.2无论何种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付息日、本息偿还日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正常计算利息,不视为逾期。
第六条 借款发放
6.1满足以下条件时发放借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担保合同已生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未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担保人有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
(4)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6.2借款发放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但甲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6.3乙方要求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的,应于甲方办理借款发放手续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可以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
6.4除非乙方要求或者同意迟延、中止或者终止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借款发放条件全部满足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6.5逾期发放借款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应放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 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仅以十五天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账户
7.1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3借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即为发放完成。
7.4乙方在偿还本息时应将款项主动转入甲方账户,或者授权银行划入甲方账户。
7.5借款发放日与偿还日均以到账日为准。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采取以下第 项担保方式担保:
(1)保证担保,保证人: ,合同号: ;
(2)抵押担保,抵押人: ,合同号: ;
(3)质押担保,出质人: ,合同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8.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担保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9.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十条 借款展期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还款顺序
11.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11.2甲方依本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11.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合同的顺序。
第十二条 逾期
12.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12.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与前款相同。
第十三条 借款用途
1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13.2乙方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挪用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挪用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第十五条 既逾期又挪用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或者依本合同约定调整),逾期违约金和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的违约金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人监督权
17.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7.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债务、财务、经营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缺乏偿债诚意、降低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与他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18.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5)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6)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7)解除本合同;
(8)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通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可能导致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其中第(1)至(3)项应于发生之前七日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第(4)至(12)项应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托管、被接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改制、股份改造、计划上市、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经营方式或者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的变更;
(2)以赠与、出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以主要资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但未获得合理价款或者放弃价款的债权,本合同所称主要资产是指占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
(3)申请破产;
(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
(5)因偷逃税款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6)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7)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8)主要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9)终止或者暂停经营,或者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
(10)被申请破产;
(1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2)对乙方偿债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权于收到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而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2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发生可能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保证人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3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2)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