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销(代理)协 议(精选33篇)
2.甲方为乙方提供序列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所需技术资料,本地客户档案资料和宣传材料;
3.甲方负责序列产品的全国性广告宣传工作,指导、协调乙方市场的销售行为及广告宣传,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
4.甲方按序列产品质保书约定提供产品保修及维修服务;
5.如乙方在经销商期间内,销售业绩良好,甲方应当给予提高代理商资格,提供优惠经销政策等相关奖励措施。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及相关竞争序列产品的有关部门信息,并及时反馈甲方;
2.乙方应配合甲方地区性或全国性市场开发,销售或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场;
3.乙方有义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基本维修、维护;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产品价格体系,乙方市场宣传价格不得低于甲方体系规定的全国统一报价;乙方对客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价格体系规定的最低限价,特殊情况须经甲方批准视为有效;若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一经查实,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权。
5.乙方如举办与甲方序列产品有关的大型市场开发或公关活动,需甲方对其支持和谈判支持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6.乙方应严格保密甲方技术。
不论协议期内或协议期后,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甲方序列产品专利、设计、知识产权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序列产品的声誉,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三、价格体系及奖惩措施
1.甲方按价格体系文件(附件)向乙方供货。
甲方价格体系调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在经销期内,业绩良好,市场信息准确,结算准时,甲方将把乙方总销售业绩的%作为对乙方的奖励,并适当放宽销售区域,提高经销级别。
3.系列产品市场报价,最低销售限价,经销价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和严格执行价格体系的责任。
四、结算方式
1.原则上,乙方向甲方订购设备时,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合同预付款,%的余款在设备交验完毕时付清,甲方向乙方提供等额的相关发票。
2.由乙方提供信息协助销售,甲方直接和用户签订协议的,如果低于全国统一报价,则按价格体系中规定的提成比例,在甲方收回总设备款的%后,甲方按约定的比例一次性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由乙方的协助最终销售价格高于全国统一报价,以统一报价总价的金额按上述方式提成外,将高于部分扣除应该交纳的税款后,收回全部货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公司与下级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无论哪种情形,在收回全额货款后,一次性给予乙方合同总额的%作为管理奖励。
五、订货,付款及运输
1.乙方订货时需要按要求同甲方签订购买合同。
2.双方约定交货时间,并按结算方式中的描述支付货款,款到发货。
3.运输方式及运费:运费及保险均由甲方承担。
4.验货: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可根据产品清单进行验收,并由甲方派出技术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双方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如有异议应在收货一周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2.甲方对乙方的授权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4.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条款及附件的解释权在甲方。
甲方: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经 销(代理)协 议 篇24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x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x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x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