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申请劳动仲裁(精选34篇)
一是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仲裁时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12月)》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仲裁时效,四川高院在20xx年12月份发布的审判指导典型案例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在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是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仲裁时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xx年1月1日起算;(二)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司法实践中前述几种做法的存在的问题
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时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来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但问题是,当事人如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循环定议,说了等于没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没有涉及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情形。其中关支付工资的争议,指的是劳动报酬,而不是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似乎可以认定“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之日”为劳动争议的发生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但若如此理解,则失去了法律关于时效规定目的及意义。
集体申请劳动仲裁 篇25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7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
电话:(023)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100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缴纳一年的社保金额,最新或20xx(历届)5月19日至最新或20xx(历届)5月31日,约1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5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实习工作,被申请人承诺三个月后转正,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11月中旬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0xx元,故被申请人应为此另行支付10000元的工资。
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被申请人以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拒绝。因被申请人拒绝缴纳社保和申请人自身发展,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这一年的社保金额约12000元(1000/月,12个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6月23日
集体申请劳动仲裁 篇2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开庭审理。我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__因出差在外地(或具体可行的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__________天。
此致
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体申请劳动仲裁 篇2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______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_______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_______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______个月工资______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_____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