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通用合同(精选30篇)
技术转让通用合同 篇26
甲方(让与人):研究所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所长
乙方(受让人):___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 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 年月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 )。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 元,于本合同签订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 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 乙方:___
技术转让通用合同 篇27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研制单位(个人) │
│
├──────────┼──────┬─────────┬─────┤
│研制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
│
├──────────┼──────┼─────────┼─────┤
│专利申请号
│
│ 专利批准号
│
│
├──────────┼──────┼─────────┼─────┤
│专利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专利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
时间:
其它方式: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术│
│ 电
话
│
│
│受│
├───────┼────────────┤
│让│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术│
│ 电
话
│
│
│转│
├───────┼────────────┤
│让│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中│
(公章)
├───────┼────────────┤
│ │
│ 电
话
│
│
│介│
├───────┼────────────┤
│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鉴│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年
月
日
│
├─┼───────────────────────────────┤
│公│ 意见:
│
│证│
经办人:
│
│机│
(公章)
│
│关│
年
月
日
│
└─┴───────────────────────────────┘
〔说明〕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文件和有关技术背景材料为合同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在“合同类型”一项注明专利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权应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事先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中,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3.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已经实施专利,或者已经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后转让专利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许可情况”一项中明确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转移。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如果需要继续实施专利,可以约定转让方在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准备实施的规模上继续实施专利并免交专利使用费,也可以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专利应向受让方即新的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于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应立之日前已经订立的并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与第三方之间就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受让方承担。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宜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