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器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精选30篇)
2、乙方须现款现货,即乙方先付款(现金或转账均可),甲方根据乙方付款金额安排相应货物。同时,甲方给予乙方现款费用千分之 ,由乙方直接在下次回款中扣除。
3、甲方收到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具并交付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
4、订单提交:乙方必须每个月 日前按甲方规定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下达次月订货计划,明确提货产品的物料编码、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交货日期等具体情况。
5、乙方向甲方下达订单后应及时支付货款(如有账期,则在账期内及时支付货款),并将汇款凭证扫描或传真至甲方财务部,甲方财务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原则上不能更改订单,订单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若乙方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订单而造成的供货不及时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将财务结算信息(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等)加盖公章报至甲方备案,若经营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动,须及时报至甲方进行变更备案。乙方如需由甲方开具发票,需说明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提供详细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需邮寄发票的需附上发票邮寄地址及发票接收人。
7、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帐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确保所交付的商品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各项参数配置符合说明。
3、甲方于每月 日前乙方提供产品的销售价格表。
4、甲方需维护市场稳定,零售价格保持一致,保障乙方合理的毛利空间,甲方每月 日前给予乙方产品的销售价格表,乙方按照甲方统一价格表执行。
5、若甲方提供的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收货时应当开箱检查相关产品质量和配置完整性,如有任何问题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货的产品质量无异议。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每月 日前给予的产品统一价格表执行销售。
第九条退货及售后服务政策
1、由工厂生产原因导致的批量性质量问题(如同批次一半以上产品均存在该问题)的退货事宜由甲方承担负责。
2、乙方承担经销产品的非质量引起的所有售后服务工作,包含乙方自有渠道的销售,例如网络分销经销商等渠道销售的产品;
3、经销产品的所有售后问题均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统一操作,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经销产品的售后工作。
4、乙方所有销售渠道的退货和残次品,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售后技术支持,关于退换货涉及的残次品和无法直接二次销售的产品,甲方给予乙方检修和换包等服务的有偿支持。
第十条保密条款
1、乙方承诺并同意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有关经销政策、商业、财务或贸易往来资料及本合同内容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除为实施合同的目的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利用保密信息用作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以上规定在本合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2、如果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条款
1、甲方许可乙方在授权渠道内按甲方标准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标志或特有产品装潢;严禁在授权渠道外使用甲方相关知识产权,乙方如需使用,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店招、展柜、宣传单、媒体、名片、业务单据及各商标牌上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字样或类似字样企业名称及上述商标、LOGO等,乙方不得注册含有甲方企业名称字样或类似字样的经营实体,不得刻制任何含有以上商标字样的印章,不得更改上述商标或甲方广告版面及其他相关内容。
3、根据甲方的判断,对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商标或商号(不论是否使用中文),如使用不规范或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一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修改或停止使用。
4、乙方应就其自有渠道内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商标、商号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通知甲方,并全力配合甲方处理。
5、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 个月内或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销毁含有前述商标标识的装潢、广告、店铺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以侵权为由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如有下属分销商违反本款约定的,由乙方按照以上标准承担责任,或由乙方与其分销商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乙方有违反本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的,除按相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万元的品牌损失专项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需另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或解除
1、正常解除:
(1)合同到期。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病疫、战争等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3)乙方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前三个月提出解约申请并获甲方批准,同时应办妥清算手续和善后等事宜。
(4)甲、乙双方就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2、乙方发生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对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制造、销售仿冒甲方产品;
(2)以甲方名义对外借资、担保;
(3)损害甲方商业信誉;
(4)乙方拒绝或拖延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5)乙方超出授权经销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
(6)乙方擅自改变甲方产品结构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恶劣影响;
(7)按甲方销售任务考核标准未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完成销售任务;
(8)乙方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销售保底任务;
(9)乙方有其它违反甲方经销管理制度的行为,经甲方核实并认为对甲方构成重大影响。
3、甲方发生以下任何一项行为,乙方可不作预告单方面解除合同:
(1)甲方申请破产或被法院宣告破产;
(2)甲方放弃经营事业。
2、若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合作,则乙方在的 库存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或由甲方按照乙方提货价的 折予以回收。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书面催告 日后仍不改正的,甲方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罚规定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上述实际损失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2、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须在下达处罚通知后 7个工作日内缴清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3、乙方如拒付货款或延迟付款,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向甲方加付所拖欠款项的同期银行罚息利率。
4、乙方在任何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中发布甲方及甲方授权品牌的相关信息,必须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授权后方可发布;若乙方擅自在网站、微信等媒体上发布,且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 的违约金处罚;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