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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工业厂房)(精选30篇)

2024-09-11 01:45:04合同范本打印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工业厂房)(精选30篇) 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发包人: 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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