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外包劳务合同(通用11篇)
7.5 分包商在下列情况下没有为任何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即当分包商已事先知道它无需为其保守秘密时;当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且不是由分包商未经授权而提供时;当该信息是由分包商独自开发的;或者当分包商从某第三方合法地接受该信息且没有保密限制时。
7.6 本条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将持续 年有效。
8. 期限和终止
8.1 除非根据下述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自“生效日”起生效,“工作”被接受时终止。
8.2 任何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
8.2.1 另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该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未予以补救;或
8.2.2 另一方终止营业、被全部或部分兼并或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或
8.2.3 不可抗力的事件即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8.2.3.1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8.3 为方便起见,在提前至少三十天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
8.4 如果与客户签署的主合同终止,可立即书面通知分包商终止本合同。因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客户终止主合同的情形除外,该情况将构成违约。
8.5 如果本合同终止,分包商应立即将截止终止日所完成的“工作”移交给。
8.6 除上述第8.2.3条的规定外,如果终止本合同,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工作,并且由分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分包商应提供包括必要的技术诀窍在内的所有技术支持以使能够完成工作。
9. 违约与赔偿
9.1 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第一期研究开发报酬,分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9.2 逾期支付第二期或第三期开发研究报酬的,自逾期的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额的 %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0%。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分包商对此不承担责任。
9.3 分包商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有权要求分包商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分包商逾期一个月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分包商应在二周内返还所有提供的研究开发报酬,返还或销毁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
9.4 分包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进程完成开发项目。如分包商逾期完成开发项目,将给予分包商一个月的宽限期,并且不追究分包商的违约责任。但宽限期满后,分包商仍未完成开发项目,其违约责任应追溯到本合同规定的违约的第一天起,每延期一天向支付本合同开发研究报酬总额的 %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开发研究报酬总额的50%。
9.5 除了本合同第8.2.3条规定的条件外,分包商未能完成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分包商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并返还研究开发费用。
9.6 分包商将支付的研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有权制止并要求其纠正。如因此造成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分包商应当承担给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0. 争议解决与一般条款
10.1 当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0.2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0.3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10.4 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
11. 合同确认
11.1 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持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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