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服务合同(通用33篇)
8.若双方约定的最后办理期限届满或目的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不能赴目的国,经甲乙双方同意延期,乙方可为甲方继续办理或转办其他项目签证,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甲乙双方未达成延期或转办其他项目协议,乙方按照以上“退费与违约”退费。
9.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交付中介服务费足额交存到乙方指定专用账户,致使本合同未正式生效或甲方履行合同不全,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办理期限届满,乙方收到甲方有效的退款申请手续后,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费,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未退还甲方交付的办理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和本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双方对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和甲方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因泄露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通过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第一期中介服务费用之日起生效(以乙方出具的收款凭据时间为准)。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交付的所有费用项目,并明确告知甲方:不得因办理移民而辞职、借贷、变卖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有价物品,如因上述行为而造成损失自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赔。
2.甲方承诺:本合同书是在本人完全清醒明白的状态下完全自愿签署,本人对所有合同条款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知晓,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合同签署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公正,乙方绝无对本人胁迫、诱导的过程和其他不合法操作程序。
3.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不能完全确保成功办理赴目的国和退费无息等风险。
4.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动乱、战争和中国以及目的国政策和法律改变等)。
5.甲方承诺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果由于甲方个人行为违反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本合同涉及的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以合同签订日或退费日的汇率计算。
7.甲方如有对相应的项目或者咨询顾问的服务有任何的建议或者意见,欢迎拨打电话咨询或者投诉。服务电话:027-87791256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共7页,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中有关条款的协商、变更等形成的传真、信函和短信等,须经双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为准。
3.甲乙双方认可可以以电子扫描件或传真件签订本合同,电子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
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