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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合作协议(精选30篇)

2024-03-12 23:29:25合同范本打印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精选30篇) 1)总则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3)出资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5)董事及董事会6)经营管理机构7)劳动管理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9)利润分配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合资经营_合同_、__(以下....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日~____日凭实发钢材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六,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____%的违约金。

  2.所交钢材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 篇4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与 公司,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合营各方同意在中国桂林市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合营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合营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第十条 甲乙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共为:

  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借贷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其中:甲方以 作为合作条件;

  乙方以 作为合作条件。

  甲方占合营公司 %的股份;乙方占合营公司 %的股份。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外币与人民币比价按实际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缴付,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够出资额。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给出资各方出具验资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方转让时,其条件不能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经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一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

  2.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依期按数向合营公司缴付出资额;

  3.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4. 协助办理乙方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协助组织合营公司开业前的筹备工作;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办公用具、通迅设施、交通工具等;

  7.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水、电等基础设施供应;

  8、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l、按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期按数缴付出资额。

  2. 办理令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村料等有关事宜;

  3,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十九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经合营各方协商,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待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合一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首期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人,由 方委派。 方委派财务总监 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各方均以书面委派。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2.终止、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万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8.对其它事宜由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具体事宜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

  第二十七条 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在异地召开。每名董事享有一票

  第二十九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县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十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按照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不在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决定选派。其中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监事及监事长待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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