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作协议(精选30篇)
9.知识产权
9.1 所有权
乙方确认在任何方面不享有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将来的专利权及/或专利申请权,不享有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应用技术诀窍和其他专有技术信息之所有权权益。甲方同乙方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是许可或是给予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用技术诀窍及其他专有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从事任何损害乙方的权利,所有权和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的活动。
9.2 权利归属
合作期间及合作以前,合作结束后由甲方所完成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研究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
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及其设计;
甲方各种软件(含网络系统)和应用方案,项目的设计思想,设计模式,文档,软件代码,项目实施情况
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成果的改进;以及其他能够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
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
乙方不得将网校所开发上述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全部或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转让或合作开发。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战争或内乱,罢工,禁运,政府行为或交通延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1.其他
11.1 通知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专人递交,有回执的挂号信寄发,特快专递或有确认传真的方式发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通知自收到时起生效。前述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经通知对方的,有关的通知自按上述地址发出之日起生效。
11.2 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地权利或义务;但是甲方根据其业务需要,向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时,甲方有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项转让自甲方向乙方就转让事宜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