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供公民之间借贷)(通用34篇)
第十五条 既逾期又挪用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或者依本合同约定调整),逾期违约金和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的违约金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人监督权
17.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7.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债务、财务、经营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缺乏偿债诚意、降低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与他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18.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5)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6)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7)解除本合同;
(8)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通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可能导致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其中第(1)至(3)项应于发生之前七日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第(4)至(12)项应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托管、被接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改制、股份改造、计划上市、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经营方式或者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的变更;
(2)以赠与、出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以主要资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但未获得合理价款或者放弃价款的债权,本合同所称主要资产是指占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
(3)申请破产;
(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
(5)因偷逃税款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6)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7)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8)主要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9)终止或者暂停经营,或者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
(10)被申请破产;
(1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2)对乙方偿债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权于收到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而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2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发生可能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保证人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3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2)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销;
(4)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5)担保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6)担保人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4.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24.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4.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4.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4.6其他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供公民之间借贷) 篇3
签订借款合同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印花税计算方法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