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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附担保条款)(通用32篇)

2024-08-03 21:50:08合同范本打印
借款合同(附担保条款)(通用32篇)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借 款 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 编: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 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周记

借款合同(附担保条款) 篇21

  借款合同

  出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借人和借款人、保证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金额3,200,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亿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将用于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期限自年月起至年5月止。款项出借具体起始日以出借款项全额到达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算。

  第四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4.1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壹年期)执行。若借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相应调整。

  4.2罚息利率

  4.2.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2.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3计息

  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4.2.2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4结息

  4.4.1结息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4.4.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季度结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每三个月)末月的20号(遇非工作日相应顺延),首个结息日为20__年8月20日,结息日当日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利随本清。

  4.4.3付息日(即利息应到出借人指定的账户之日)为结息日当日,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期应支付的利息额=借款本金余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4.4.4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计入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应将借款全额打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一经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借款人指定账户信息为: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六条 还款

  6.1还款原则

  6.1.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并结合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6.1.1.1支付应付违约金;

  6.1.1.2利息;

  6.1.1.3借款本金。

  6.2付息

  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借款到期日向出借人支付当期利息,款项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账户。付息前,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6.3偿还借款本金

  在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本金,款项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账户。

  6.4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提前还款付息,提前还款前需结清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提前还款借款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7.1担保方式

  7.1.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1.2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借款人。

  7.1.3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借款人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借款人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7.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7.2.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7.2.2借款人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出借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7.2.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因借款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出借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7.2.4借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由于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7.3保证期间

  保证人对担保范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借款人的权利

  8.1.1有权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8.2借款人的义务

  8.2.1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及其它资本市场投资;

  8.2.2借款人应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借人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至上季度末的损益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2.3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8.2.4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8.2.5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出借人的债务;

  8.2.6在未还清出借人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出借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8.2.7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8.2.8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

  8.2.9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变更股东、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出借人借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按出借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8.2.10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且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按出借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8.2.11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出借人的权利

  9.1.1出借人有权收取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出借人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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