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交易服务协议(精选3篇)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九、免责条款
9.1因寄收方过错、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迟派送的,快运方概不负责。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收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10.1甲乙双方(其在职员工及签订本合同后离职的员工违反此条款的都由其所属方承担责任)均须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刺探等),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经营、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合同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10.3乙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报价数据表、报告、信息等内容。
10.4甲方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权,待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派服务。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按照违约披露相关信息的实际价值计算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乙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意见与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投入的成本准备等)和产生的损失。
11.2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欠乙方所有费用全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寄件方):
乙方(揽件方):
为确保客户物品寄递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邮件寄递的规定。
二、 甲方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甲方承诺在自行封装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一)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等;
(二) 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弹等;
(三) 各类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酒精,生
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等;
(四) 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危险化学品等。
(五) 各类烈性毒药,如砒霜;
(六)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大麻,冰毒等;
(七)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八) 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印制品;
(九) 各类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十一)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二)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 甲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地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甲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准确注明邮件的重量和资费。
五、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面检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六、 甲方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的,乙方可以拒绝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