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店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4篇)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 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家居店合伙经营合同 篇3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同经营事宜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经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店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营销,范围包括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比例及期限
1、甲方_______(姓名)以____ 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 __元,占投资比例 %
乙方_______(姓名)以____ 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 __元,占投资比例 %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 _年___月__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方办理银行卡(开户行: ,账号: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酒店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酒店的财产,各合伙人在酒店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酒店的财产。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酒店于每年 月 日进行盈余分配,如盈余为负,则不进行分配,合伙人按照下列 项进行分配:
(1)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酒店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酒店事项表决方式: 但对于改变酒店的名称;改变酒店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酒店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酒店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酒店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酒店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④、
2、合伙人义务: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私自以酒店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⑤、禁止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⑦、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为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酒店。
其权限为: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酒店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③、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④、____________________ _;
⑤、___________________ _;
其义务为:
①、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酒店事务执行情况;
②、定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③ 方在执行酒店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酒店,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酒店承担。
不执行酒店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酒店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九条 入伙、退伙、财产出资和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其他法定事由。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酒店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资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财产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另行约定: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