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精选31篇)
简单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篇1
会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a)。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2.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_______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投资;
(二)甲方的投资行为,是甲方与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
第三人或与
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
第六条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注
简单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篇2
第一部分 服务的基本信息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铁路街回迁安置工程。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式: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常驻委托人处,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中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约定的额度、方式、期限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于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结束日终结。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 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 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 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