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物资采购合同(通用30篇)
2、货到现场验收,乙方应提供出厂合格证、3C或安全认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书,在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前,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运输标准,以避免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造成产品损伤;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包装物不回收
八、产品验收
1、甲方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入库后向乙方发出产品验收合格通知书;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2、需在产品安装使用之后才能进行检验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尺寸、技术参数等),如不符合甲方质量技术要求,甲方应在产品安装使用后7日内通知乙方,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乙方的质保期。
九、付款
1、乙方收到甲方产品验收合格通知书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确认发票无误后5周内,付清全款。
2、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十、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应甲方之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无故拒绝接收货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如变更交货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产品,应在接到甲方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不合格产品运走,并在运走后5日内负责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逾期不将不合格产品运走,从第六日起,甲方按产品重量1元/公斤收取保管费;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对该产品的所有权,甲方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任何处理。
(2)、乙方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逾期交付产品,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 0.1 %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 0.5 %偿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外赔偿甲方损失 。
(4)、乙方不能交付产品的,应按合同总额的 5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外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系甲方为其定作人定作产品之需要而采购的商品,因乙方之违约导致甲方的损失包含甲方对其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赔偿。
十三、合同变更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生产之需要,变更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图纸、技术要求或变更产品的数量、规格要求。
2、发生变更要求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应充分考虑由于甲方可能的变更要求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并保证自身具有承受该项风险的能力。
十四、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E-MAIL等方式传递。
2、双方通讯地址(包括电话、传真、E-MAIL)以本合同中明示的为准;
3、双方按上述方式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视为已送达对方,作为变更和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3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六、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履行地为卓轮(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
十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补充等事宜,以双方书面文件为准。
十八、SAP订单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如SAP订单内容与本合同内容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物资采购合同 篇5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食堂用物质”,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第一条 供货单位资质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供货单位资质必须符合遂宁市安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第二条 合同期限:20x年9月1日至20x年8月31日。
第三条 供货方式:乙方须“按时、按质、按量”将货物送达遂宁市安居育才中学校食堂仓库,货物装卸及运送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质量验收要求及规定:
1、乙方所有“定型包装”货物都应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所有资料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散装”货物应外观正常,无霉变腐烂,无异味。
2、乙方所有供应货物经甲方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对涉及到该指定货物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指标的生产厂家、配方、生产工艺不作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乙方应在更换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确认。
3、如乙方因供应货物的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食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影响,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同时按情节轻重罚款作为对甲方的赔偿:该批货物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x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10倍罚款。
4、按乙方对甲方实际供货当日计算,供应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剩余时间不能低于“保质总期限”的1/2(保质期在6个月以下)或1/3(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同时对于临近保质期的货品,甲方可以要求随时换货,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换货。
5、乙方应认可甲方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补足合格的货物,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6、对于已通过验收的货物,甲方在使用或政府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标识或资料报告不全、品牌不符及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换货,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补足合格的货物,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标签标识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外包装符合要求。乙方供应货物的“有效保质期”不能低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自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添加或非法添加“添加剂”,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9、需随车随货向甲方提供相应批次产品 “检验报告”或“检疫报告”的,乙方必须按要求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付款方式:每月25日结清当月货款(如遇节假日顺延,寒暑假期间按甲方通知要求)。
第六条 价格调整:乙方所销售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如需上调,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反之价格下调,则应随行就市,立即下调。在供应货物市场价格下调后,乙方对所供产品未及时作出价格调整的,甲方核实后有权扣除相应差额及解除本合同,同时对差额部分处以10倍的罚款作为对甲方的补偿。